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首问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 2012-12-03 04:16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首问责任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塑造“公正文明,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来电或来访时(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待的首位综合执法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的制度。接触、接受问询的第一位综合执法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适用于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体执法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宜及联系其他工作,在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
  (二)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主动告知与何执法大(中)队、处室联系,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属于本执法大(中)队、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人员不在或联系不上的,应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给有关人员。有关人员应尽快与服务对象联系,了解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
  对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上一级负责人报告,并负责给服务对象答复。
  (三)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执法人员良好的素质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第五条 执法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执法大(中)队、处室职责范围,重视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本职和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对自觉遵守首问责任制,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并受到服务对象来信、来电或以其他形式表扬的执法人员,应予以表彰和鼓励。
  第七条 违反首问责任制初次并情节轻微的,由本人作出检查,并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所在执法大(中)队、处室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多次或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予以行政效能告诫、必要的组织处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有关违反首问责任制的投诉由监察室受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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