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首问责任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塑造“公正文明,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来电或来访时(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待的首位综合执法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的制度。接触、接受问询的第一位综合执法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适用于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体执法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宜及联系其他工作,在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
(二)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主动告知与何执法大(中)队、处室联系,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属于本执法大(中)队、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人员不在或联系不上的,应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给有关人员。有关人员应尽快与服务对象联系,了解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
对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上一级负责人报告,并负责给服务对象答复。
(三)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执法人员良好的素质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第五条 执法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执法大(中)队、处室职责范围,重视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本职和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对自觉遵守首问责任制,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并受到服务对象来信、来电或以其他形式表扬的执法人员,应予以表彰和鼓励。
第七条 违反首问责任制初次并情节轻微的,由本人作出检查,并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所在执法大(中)队、处室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多次或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予以行政效能告诫、必要的组织处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有关违反首问责任制的投诉由监察室受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