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队容风纪规定

发布时间: 2012-12-04 04:55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队容风纪规定
 

第一章  着装

  第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统一制式服装。
  第二条  严格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号牌、胸牌、领花,不准佩戴其他与执法人员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三条  着制服时,不得混穿,保持整洁,按规定着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和围围巾,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制服内着毛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戴大沿帽时,男队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队员帽稍向后倾。
  第四条  执法队员参加重大集会(会操、检阅)时,要扎武装带。
  第五条  执勤、办公着制式服装时 , 只准着黑色、棕色皮鞋。鞋跟高度,男队员不得超过3厘米,女队员不得超过4厘米。不得赤脚穿鞋或者穿拖鞋。
  第六条  执法人员非正常工作及执勤时间、女执法人员怀孕期间不得着制式服装。非正常工作、执勤需要,严禁着制服进入经营性和娱乐性场所。
  第七条  配发的制式服装与帽徽、肩章、号牌、胸牌、领花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和转借(送)非执法人员。队员调离执法队伍时,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第八条  着装时间:
  春(秋)装:3月1日至4月30日,9月1日至10月31日;夏装:5月1日至8月31日;冬装:11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具体换装时间由局办公室通知。

第二章  仪  容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蓄胡须,蓄发露于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工作时不得化浓妆。队员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十条  着制服时,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胸饰、戒指等饰物;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准纹身,不得在武装带上挂钥匙和饰物。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三章  举  止

  第十一条  着制服时应保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室内通常应脱帽,室内集会时,立姿应戴帽;坐姿应将帽子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第十三条  办公时,不准嬉戏、打闹、大声喧哗;站立、落坐姿态良好,举止大方。
  第十四条  参加集会时,必须队列整齐,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执法队伍形象。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工作期间不准饮酒,不得参与与执法有关的宴请,不得参与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各种非法活动。

第四章  执  法

  第十七条  执法时,执法证、执法手册必须随身携带,执法手册可放在制式佩袋内。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纠正违章时应先敬礼,亮证执法。
  第十九条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二十条  带车出勤或停车时不准敞车门闲坐、闲聊。

第五章  礼  节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听到上级呼唤自己时,应立即答“到” 。回答上级问话应自行立正,受领任务、指示后,应回答“是”。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进入领导办公室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并向领导敬礼。
  第二十三条  在室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行进中遇到领导或上级时,应边行进边敬礼。列队行进中遇到领导或上级时,由带队负责人敬礼。
  第二十五条  升国旗时,着制服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六章  督  查

  第二十六条  局督查处负责队容风纪的纠察工作,组织队
容风纪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由局监察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执法大队要建立队容风纪检查制度,中队每周、大队每月组织一至两次检查,局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八条  督查中发现违反队容风纪规定者,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督查和严重违反队容风纪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督查人员要队容风纪严整,熟练的掌握和运用队容风纪的有关规定、制度,模范地遵守纪律,执行督查任务时,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批评为辅的原则,讲究工作方法。
  第三十条  对初次违反队容风纪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规定两次以上的,要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将制服、徽章转送、外借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过错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违反队容风纪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资格;严重违反队容风纪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其所在处室、大(中)队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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