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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5-07-07 09:15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的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区停车秩序,提升城市容貌标准,维护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通告》要求,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开展非机动车、机动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应当停放在统一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规定地点,严禁占用道路违法停放车辆,违法停车将被依法处理。 

二、按照城区机动车停车需求,公安交警部门规划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在道路上私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安装标志。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道路顺行方向或指定方向停车。

四、城区内非机动车必须在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点或者已划定的停车区域内规范停放。严禁在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上随意停放;严禁占用人行道作为经营场所,违规占道经营或者摆放晾晒物品;严禁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公共场所周边已划定的停放区域以外的区域随意停放。在允许停放的路段和场所,所有停放的非机动车都必须依次、有序地在准停区内顺向整齐停放,车把朝向一致。

五、沿街单位要严格按照“门前三包”规定,严禁车辆在责任区范围内乱停乱放。对在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引导行为人按规定停放;对在责任区内不按规定停放的非机动车,应当及时进行规范。 

六、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驶离的,处一百元罚款。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七、非机动车在人行道停放,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请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规范停车,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市容环境秩序和道路通行秩序。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20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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