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济宁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单位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中路10号后院
业务范围:负责市直管区域的城管执法工作,组织实施跨区域联合执法。
法定代表人:仲爱军
经济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0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二、济宁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单位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副县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中路10号后院。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负责市直管区域的城管执法工作,组织实施跨区域联合执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
济宁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党委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党委会、行政办公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 根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0号)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科、政工科、法规科、执法协调科、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五大队、六大队、七大队、八大队、九大队等13 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综合科负责协调济宁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内设机构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负责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提案、保卫、会务、接待等工作;负责济宁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的社会新闻宣传和重大执法活动社会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济宁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网站的管理、信息简报的编发工作;负责济宁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财务及基本建设、车辆、国有资产管理;负责行政执法票据的管理;负责济宁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政工科负责济宁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工作;负责组织济宁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政治学习、政策研究、计划生育和人员考勤工作。
法规科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负责拟定城管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参与处理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案件;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执法业务培训工作。
执法协调科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规、政策和业务工作的对外宣传;负责济宁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法律文书的管理工作、做好法律文书的领取、发放、存档工作;负责与相关单位的衔接与协调;负责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五大队、六大队、七大队、八大队、九大队负责市直管区域的城管执法工作,组织实施跨区域联合执法。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法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单位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
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法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应当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等;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资产损益情况;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事业单位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五)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5年12月28日济宁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党委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党委。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人员基本情况
核定编制150名,从业人数143人。人员名单如下:
仲爱军、赵芳、张建民、李玉宽、仲侃、李景时、孔艳明、王伟、仲卫东、胡海勇、邵玉玺、韩海生、夏爱军、陈玲、赖传印、尹卫平、种庶、李坤、马兴、李景龙、夏守庆、李志全、张汉雷、刘峰、张传刚、谷允井、胡涛、江海洋、李义、张佩瑶、刘春梅、陈清泉、周磊、刘桂民、王德存、姚华、陆开举、辛东岳、李永、张楠、郑吉朋、顾克路、王建军、石强、穆亚男、赵衍华、李克武、吕峰、陈勇智、扈庆岗、马爱国、王胜勇、魏志国、李爱民、乔勇、马少志、冯新民、薛童、赵健、周慧慧、孙进军、罗建国、蒋倩、盛振品、张建国、邵留臣、孟庆喜、张斌、王长龙、孟庆远、刘艳梅、田建军、朱珊珊、高强、全岩岩、侯宪国、张丽华、商红梅、刘宁、杨保军、孙淑侠、唐星林、孟全柱、马文艳、戈常志、王建芳、张留良、曹凤泉、米拥军、陈强国、孔令轩、赵辉、杨宜刚、田宾、王晓卫、狄东广、王丽、杨同霞、张艳秋、王淑军、王文龙、庄凤博、王庆峰、蔡敬萍、吕启强、张思明、田向兵、郭刚、冯会峰、满德华、姜宜丰、魏淑岭、莫尉斌、李玉连、丁自力、崔占国、许延安、秦晓伟、孔宏业、杨怀清、吴建华、赵宏斌、牛占国、马东民、张美菊、程辉、张民、蒋万军、谢宝德、李伟、宋传东、李军、杨方强、毛燕、牛继伟、孙中伟、谢灵芝、高国强、房志军、孟祥奎、蔺珅、赵宇、彭存岭
济宁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201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