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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园林管理局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内容

发布时间: 2016-03-16 15:41 信息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    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事业法人基本情况

名称:济宁市园林管理局

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对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进行指导。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陈景东

经费来源:差额补贴

开办资金:3370.06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二、     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2015度,我单位在市城管局领导下,认真贯彻《事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单位管理运行总体情况

组织编制管理情况。我局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全员聘任制,现有159名在编人员全部按要求签订聘用合同,纳入聘任制管理,所有人员的绩效工资发放及时,各项保险每月均按时足额缴纳。财务资产管理情况。2015年,我局严格落实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各类财务报表编制准确,财务审核严密到位,积极配合市财政、审计部门开展各项财务专项检查,全年无违反财务纪律现象发生。

二、主体业务完成情况

2015年,我们将重点绿化工程项目建设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突破口,所承担的洸府河景观绿化工程得到迅速推进,总体工程进展顺利。

绿化网格化管理高效运转。积极构建主线明确、网格覆盖、条块融合、责权明晰的三级绿化网格化管理工作体系。实现园林绿化管理从经验型到科学型、从定性到定量、从静态到动态、从粗放型到精细化的转变,全面提升园林绿化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能力显著增强。严格绿化审批办理程序,进一步优化了审批流程,并对任城区文体中心绿化、太白湖新区运河西岸绿化等15项重点绿化工程进行了指导,增强各区绿化建设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充分发挥了绿化行业指导作用。城区大型绿地公园管理水平持续提升。直管公园绿地全部安装监控设施、配备专业保安,确保公园绿地内安全有序,下大力气对人民公园儿童区活动场地进行了专项改造。

道路绿化管理全面加强。进一步修订了道路绿化考核管理办法,将把全年道路绿化整治任务细化分解到23个道路绿化网格,为市民群众营造了整治和谐地道路绿化环境。病虫害防控取得显著成绩。确保市管7处公园绿地和10条主要道路科学防控无缝隙、全覆盖,较好地维护了城区园林绿地的生态安全。

三、经济社会效益完成情况

高质量完成“五城同创”创建任务,进一步加大了创建工作力度,狠抓创城氛围建设,充分发挥公园绿地的宣传阵地作用。编制完成了《济宁城区裸露土地绿化规划》,重点抓好公园绿地、道路街巷的裸露治理,持续加大园林科研投入力度,为有效治理春季杨柳飞絮现象,取得理想效果,为我市公园绿地下步大面积实施“花镜改造”提供了经验支持。

全面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在全局开展争创“文明行业标兵”、“争做为民服务标兵、争创群众满意机关”等行风建设主题活动,在2015年度全市双评活动中,我局在所在行业排名中名列第五,创历史最好水平,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评价良好。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理论学习不深、不系统,埋头于具体事务中,抓具体工作多,研究深层次问题少,探索战略发展少,谋大事、干大事的水平不高,监管职能发挥不够。对此,在以后的工作我们将认真加以解决,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市民群众创造更加舒适优美的环境。

三、单位重大信息

1、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 (159人)陈景东、王国新、姜红岩、姚树民、白昆、孔峰、、朱红利、李克廷、李琳、秦亚茹
张明新、邢建、张磊、李长胜、孙燕、徐海霞、段社会、杨同梅、肖家齐、孙培宪、薛思厚、房利、季成喜、孔庆艳、刘志方、马连河、马跃、秦佑宾、曲建生、汤旭、王根福、晏淑贞、曾祥科、张伟、郑海欧、朱黎明、李红艳、张腾、刘伟、王保庆、赵慧、张殿伟、吕森、田恒慧、姚树启、程宝林、李军军、王旭武、张雷、房瑞洲、高峰、唐成波、文景超、赵伟鸿、李文刚、唐晓兰、赵春明、李侠、王晓尘、赵华勇、张贺英、韩凌、张建、孙海曼、张雷贤、王华军、焦广磊、刘卫国、董玲、杜文华、季士军、史作红、王旭东、袁磊、唐国庆、王传亮、田辉、王雷、董鹏、赵洪凯、王晓燕、王秀丽、相阳、张翠华、张冉、朱宏、崔月羚、赵国朋、郭延臣、蔺爱云、刘和平、王方、王英军、张长存、赵海良、史作岩、孙文沛、郭玉华、何利、付增太、马建新、、赵东升、赵恩芳、朱黎明、张军、徐化民、吴炜、胡利明、祝存才、付庆华、李南、马林、齐高超、赵友涛、王勇、肖艳艳、郝延安、杨存美、周相前、徐勇、刘奉红、金峰、赵卫国、陈兴全、高洪春、戈长胜、郭长彬、黄英慧、李伟、于海洋、程红霞、靳芳、孔金虎、王德力、王红梅、王全涛、王文跃、王晓新、魏宁、杨焕霞、杨雪梅、赵蕊、周建波、郭继奉、张国良、侯风潮、申辉、任宪敏、张志春、张静、高飞、张述学、王传号、袁鲁峰、钟巍、李曼、刘丽霞马秀荣 程道军

 

2、岗位设置(含兼职人员)

管理岗位:   副县级:1人 正科级:17人 副科级:17人  

科员: 3人
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2人
  副高:11人 中级:33人  初级27人
工 勤 岗 位: 高级工:67人 中级工:18人

四、事业单位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园林管理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中路1-1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差额补贴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城市管理局,该主管部门(单位)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负责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对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园林管理局党总支。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济宁市园林管理局党总支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根据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职责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的通知》(济编 [2005]15号)文件规定,本单位主要职责是:

负责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对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差额补贴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济宁市物价局《关于市园林处绿化设施、树木花草损坏赔偿等收费标准的批复》(济价费字[2001]206号)、《关于绿地广场使用费标准的批复》(济价费字[2001]209号)、《关于北湖动物园门票价格的批复》(济价费字[2004]100号)、《关于济宁市动植物园动物园区等门票价格的批复》(济价费[2007]101号)规定收取城市绿化设施、树木花草损坏赔偿费、绿地广场使用费、北湖动物园门票、济宁市动植物园动物园区门票费,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02月01日 济宁市园林管理局党总支 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济宁市园林管理局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定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章):        举办部门(章):  登记管理机关(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五、事业收费项目:本单位按照济宁市物价局《关于市园林处绿化设施、树木花草损坏赔偿等收费标准的批复》(济价费字[2001]206号)、《关于绿地广场使用费标准的批复》(济价费字[2001]209号)、《关于北湖动物园门票价格的批复》(济价费字[2004]100号)、《关于济宁市动植物园动物园区等门票价格的批复》(济价费[2007]101号)规定收取城市绿化设施、树木花草损坏赔偿费、绿地广场使用费、北湖动物园门票、济宁市动植物园动物园区门票费,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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