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告公示

济宁市园林管理局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 2019-02-21 16:57 信息来源: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 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事业法人基本情况

    名称:济宁市园林管理局

    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对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进行指导。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陈景东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3370.06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2. 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2018度,我单位在市城管局领导下,认真贯彻《事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单位管理运行总体情况

    组织编制管理情况:我局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全员聘任制,现有141名在编人员,全部按要求签订聘用合同,纳入聘任制管理,所有人员的绩效工资发放及时,各项保险每月均按时足额缴纳。财务资产管理情况:2018年,我局严格落实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各类财务报表编制准确,财务审核严密到位,积极配合市财政、审计部门开展各项财务专项检查,全年无违反财务纪律现象发生。

    (二)主体业务完成情况

    2018年,在市城管局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市园林管理局紧紧围绕市局工作部署和工作大局,坚持以“三重一大”和“新型城管”建设为总抓手,以创城工作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为载体,以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为主线,真抓实干,创新举措,周密安排,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园林绿化水平和档次,圆满完成了国家文明城市创建、大气污染防治、国家森林城市创建等各项工作任务,为持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基础。

    1.进一步加强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

    2018年,市园林管理局机关党委在市城管局机关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大局,切实加强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扎实推进“两学一做”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推进“大学习 大调研 大改进”活动,为确保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思想、组织和作风保障。

    1)强化党员思想教育,坚持用科学理论强筋壮骨。制订了2018年度党员教育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一、二、三中全会精神、党章党规党纪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引领工作。全年各支部开展各类集中学习研讨活动130余次。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活动为契机,对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篇目,明确了学习重点和时间节点,通过集中领学、结对互学、交流互动等多种形式,筑牢党员遵章守纪的思想根基;

    2)“苦练内功”,建设过硬的园林战斗堡垒。今年以来,以建设过硬支部建设为指针,以强组织、增活力、促发展、聚民心为目标,在队伍建设上苦练内功,进一步增强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有力提升了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定期召开机关党委班子会议,修订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对预算审定、重大开支、人事调配等重大决策,坚持事先沟通交流、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支部委员定期谈心、支部书记例会、党建联系点等制度,认真抓好专题组织生活会;督导局属各支部把“围绕中心抓党建”贯穿始终,围绕各基层单位工作性质,定期开展集中学习、业务培训、座谈交流等活动。2018年,先后邀请市派驻纪检组程玉华书记、市委党校吕明伟教授为全局党员职工进行了专题党课辅导,提升了支部班子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3)持而不息转变作风,塑造崭新的园林行业形象,按照“长效化、常态化”要求,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内涵,以规范化建设为载体,有效推动了园林局作风建设。按照市委关于开展“大学习 大调研 大改进”活动的统一要求,在市城管局党委的统一部署下,今年以来先后开展了公园绿地文明服务提升、党员先锋岗创建等专题活动,并以活动开展为契机,完善财务管理、工作考勤、绿化网络综合考评机制,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工作制度、机关党委委员联系点制度;

    4)是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全面落实“两个责任”,强化制度建设执行,严肃纪律监督查处,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渎职”的观念,共同营造廉洁奉公、风清气正的良好局面。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印发了《2018年园林局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方案》,召开了全体人员党风廉政大会,将党风廉政责任层层传递。通过基层调研、谈心交流等形式,督导检查基层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情况,坚持从严正风肃纪,有效解决了队伍中存在“慵懒散慢”问题。

    2.突出抓好国家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1)积极推进中心城区增绿加花,夯实创城生态环境基础,推进市直管公园道路绿化建设。春季对市直管公园绿地及各主要道路进行了补植调整,显著提升了生态景观效果;督导各区实施绿化重点项目带动战略,通过高水平实施公园绿地建设项目,加快中心城区绿化建设步伐,显著提升了中心城区园林绿化整体水平。

    2)不断强化文明行业创建力度,提升园林绿化为民服务水平。制订了“文明行业”创建三年计划,以提升公园绿地窗口单位文明服务水平为着力点,紧扣“创文明窗口、建服务园林”这一主题,倡导文明游园、微笑服务。今年以来,市园林局与各社会公益团体密切合作,先后开展了公园绿地义诊、“挥毫颂盛世 翰墨迎新春”新春送福、“青春 环保”废旧电池回收、“第七届户外清洁日”公园绿地清洁行动等志愿公益活动16次,参与人数2000余人次,擦亮了园林行业文明窗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3)紧扣创城标准要求,一丝不苟抓好创城问题整改。坚持问题导向,全员上路排查市直管道路绿化存在问题,列出整改清单,一路一策推进整改落实。同时,针对市创城办及各路长制单位反馈的问题,不拖不靠,立行立改;对市直管公园绿地的园路、护栏、亲水平台、廊亭等基础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列出设施维修台账,对部分老化设施进行全面维修更换,园区内基础设施水平进一步提升。

    4)以开展不文明行动集中整治为抓手,大力开展文明劝导活动,规范公园绿地游园秩序。在人民公园、百花公园、仙营绿地、河公园、快活林滨河公园联合市执法、公安、卫计委等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活动,针对携犬进入绿地、乱丢垃圾、随意躺卧公共座椅、噪音扰民等不文明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5)营造创城浓厚氛围。通过悬挂条幅、设置展板、发放宣传材料、巡回检查督促等方式,大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市民群众遵守秩序、文明游园意识,在各公园绿地开展文明出行、文明游园及园林绿化条例集中宣传活动12次,发放宣传单1500余份,增强了游客文明意识,促进了公园绿地秩序的提升。

    3.继续实施直管公园绿地道路绿化景观提升项目

    为配合国家文明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提升城市绿化综合服务功能,实施了2018年直管公园绿地道路绿化景观提升项目,对人民公园、百花公园、仙营绿地、河公园、老运河滨河公园及道路主要节点、导流岛实施景观提升,打造绿化亮点,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改造和增加公园绿地景观小品设施和休闲服务设施。

    4.大力开展中心城区春季园林绿化活动

    为快速推进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抢抓春季绿化有利时机,迅速掀起年度园林绿化高潮, 3月2日市政府召开中心城区2018年春季绿化推进工作会议,印发了《济宁市中心城区2018年春季绿化推进工作实施方案》和《济宁市城市绿化技术导则》,在市局的领导下,成立三个督导检查组,对全市春季园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通过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搞好配合,共同推进,有力推动了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的顺利推进。

    5.全面完成承担的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

    按照市创森办部署和市城管局工作要求,全面做好承担的各项创森工作任务。按照“一切工作项目化”的要求,明确项目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部各组成人员,多次和市创森办沟通、对接,召开座谈会,将近年来有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300多件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组织城区各区园林部门认真落实创森报表、数据和绿化指标等相关支撑材料;配合市创森办开展绿化技术指导和全市城乡绿化督导等工作任务;同时,进一步营造城区浓厚创森氛围,在直管公园悬挂条幅20多条、制作创森宣传版面40多处,通过多方面工作的开展,为我市成功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打下坚实基础,圆满完成了我局承担的创建迎查任务。

    6.顺利通过国家园林城市省级复查

    2018年是我市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年。为全面做好迎查各项准备工作,市园林局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迎查工作组,制定《国家园林城市复查迎查工作方案》,认真对照住建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对复查7大项56小项相关支撑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汇编成册;多次召开座谈会,结合城区绿化实际,精心编制迎查线路,认真做好迎查现场的准备,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上报省住建厅自查报告和自查评分表。9月26日、27日,省住建厅组织省内风景园林、市政等方面的专家对我市提报国家园林城市复查进行了现场审核。专家们通过听取汇报、查看现场、查阅资料和座谈反馈,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进行了审核,我市顺利通过国家园林城市省级复查。

    7.持续推进城区绿化三年建设计划

    按照市政府《济宁市中心城区绿化三年建设计划(2017-2019)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督导调度和技术指导,督促各区大力开展绿化工程项目建设。2018年各区已完成工程项目52项,累计栽植乔木8.3万株、花灌木11.4万株、绿篱770多万株、地被植物29万平方米,主城区新增绿化面积392.61万平方米。

    8.完成《济宁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工作

    根据《济宁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进程,市政府已于7月13日召开了《济宁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6-2030年)》专家评审会,邀请5位省内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规划》进行了评审,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有关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规划编制单位的汇报,专家组认真审阅了规划成果,经过质询和讨论原则通过该规划。

    9.全面提高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水平

    注重加强行业技术引导,提高园林行业技能水平,推动《济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导则》的运用;大力开展省市级“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的评选活动,通过评比、指标考核、园林城市推荐等方式,全面加强对各县市区园林绿化工作的业务指导力度。

     

    三、单位重大信息

    (一)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 141人)

    陈景东、王国新、姜红岩、姚树民、白昆、孔峰、、朱红利、李琳、秦亚茹

    张明新、邢建、张磊、孙燕、徐海霞、段社会、杨同梅、肖家齐、薛思厚、房利、季成喜、孔庆艳、刘志方、马连河、马跃、秦佑宾、曲建生、汤旭、王根福、晏淑贞、曾祥科、张伟、郑海欧、朱黎明、李红艳、张腾、刘伟、王保庆、赵慧、张殿伟、吕森、姚树启、李军军、王旭武、张雷、高峰、唐成波、文景超、李文刚、唐晓兰、赵春明、李侠、王晓尘、赵华勇、张贺英、韩凌、张建、孙海曼、张雷贤、王华军、焦广磊、刘卫国、季士军、史作红、王旭东、袁磊、唐国庆、王传亮、田辉、王雷、董鹏、赵洪凯、王晓燕、王秀丽、相阳、张翠华、张冉、朱宏、崔月羚、赵国朋、郭延臣、刘和平、王方、王英军、张长存、赵海良、史作岩、孙文沛、郭玉华、何利、付增太、赵东升、赵恩芳、朱黎明、徐化民、胡利明、祝存才、付庆华、李南、马林、齐高超、赵友涛、王勇、肖艳艳、郝延安、杨存美、周相前、徐勇、刘奉红、金峰、赵卫国、陈兴全、高洪春、戈长胜、郭长彬、黄英慧、李伟、于海洋、靳芳、孔金虎、王德、王红梅、王文跃、王晓新、魏宁、杨雪梅、赵蕊、周建波、郭继奉、张国良、侯风潮、申辉、任宪敏、张志春、张静、高飞、张述学、王传号、袁鲁峰、钟巍、李曼、刘丽霞

     

    (二)岗位设置(含兼职人员17人)

    管理岗位:   副县级:1人 正科级:12人 副科级:14人   

    科员: 3人

    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2人  副高17人 中级:33人  初级17人

    工 勤 岗 位: 高级工:46人 中级工13人

    四、事业单位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园林管理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中路1-1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城市管理局,该主管部门(单位)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负责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对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园林管理局党总支。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济宁市园林管理局党总支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根据市编委《关于济宁市园林管理处更名的批复》(济编【2005】15号)界定,市园林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对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进行指导。2012年12月,我市对城市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调整,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济政字【2012】124号)精神,我局按照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职责划分,负责市级管理的10条道路的园林绿化和7个大型绿地广场的养护管理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济宁市物价局《关于市园林处绿化设施、树木花草损坏赔偿等收费标准的批复》(济价费字[2001]206号)、《关于绿地广场使用费标准的批复》(济价费字[2001]209号)、《关于北湖动物园门票价格的批复》(济价费字[2004]100号)、《关于济宁市动植物园动物园区等门票价格的批复》(济价费[2007]101号)规定收取城市绿化设施、树木花草损坏赔偿费、绿地广场使用费、北湖动物园门票、济宁市动植物园动物园区门票费,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0201日 济宁市园林管理局党总支 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济宁市园林管理局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定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章):        举办部门(章):  登记管理机关(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五、事业收费项目:

    本单位按照济宁市物价局《关于市园林处绿化设施、树木花草损坏赔偿等收费标准的批复》(济价费字[2001]206号)、《关于绿地广场使用费标准的批复》(济价费字[2001]209号)、《关于北湖动物园门票价格的批复》(济价费字[2004]100号)、《关于济宁市动植物园动物园区等门票价格的批复》(济价费[2007]101号)规定收取城市绿化设施、树木花草损坏赔偿费、绿地广场使用费、北湖动物园门票、济宁市动植物园动物园区门票费,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