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指导意见基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与裁量基准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作出说明,而不应当在决定书中长篇累牍予以表述、论证和说理。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应当简明扼要的进行说理,做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引用法律、法规、法规、规章等,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引用发条,更是存在一个大问题,这个问题,不仅行政机关存在,公检法也经常存在。
如何引用发条,我们在做案卷的时候,应该比较谨慎,引用具体发条,要具体到条款项目,书写格式为:第某某条第某某款第慢慢项第某某目,在这里我们应该特别注意,某某应该用汉字,项不加括号。项加括号和目用数字表示顺序的时候,规范写法是用汉字,不加括号。另外,如果只有一款的,可以直接写作:第某某条第某某项,不需要写第某某款。
(渣土大队:龙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