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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市管理局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4-01-30 10:42 信息来源:市局环境卫生管理科 浏览次数: 字体:[ ]

按照《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济宁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措施》要求,结合我局职能职责,形成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现予以公开:

一、承担市容环卫设施、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的综合维护管理职责;统筹协调全市环卫设施、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组织实施市直管范围内市容环卫、市政、绿化设施的维护性、恢复性等维修和改造出新、整治及应急抢险项目。

二、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环卫规划和行业管理标准,组织检查监督各区落实;指导全市环卫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管理;负责市直管道路及内环高架桥日常保洁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城市道路保洁管理工作;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负责组织开展餐厨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负责拟定城管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全市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建成区内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烟尘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

四、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指导城市建筑渣土处置管理,规范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及扬尘防控;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源头、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车辆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各区建筑垃圾处置场(点)的运行工作。

五、按职责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南四湖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无废城市”建设、“四减四增”攻坚行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六、加强本职能领域涉及生态环境舆情的引导、宣传和管控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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