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居住环境要求的日益提高,建筑施工噪声扰民案件逐渐增多。如何有效查处建筑施工噪声扰民案件成为了工地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对于不同案件,适用不同法条,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此类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噪声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进行处罚。案件查处中,检查建筑工地是否位于《济宁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中规定的0类、1类声环境功能区。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此类违法行为违反了《噪声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噪声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进行处罚。案件查处中,检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合同或附件中,是否制定了防噪实施方案内容。
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此类违法行为违反了《噪声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噪声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进行处罚。案件查处中,现场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加强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配备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包括但不限于:在机械使用方面,加强机具保养、润滑,确保机件无锈蚀;采用环保型号振动机具,泵车尽量采用电动液压型号;选用电动低泵进行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振捣采用低噪音混凝土振捣棒,振捣混凝土时不得振钢筋和模板;控制机械使用时间,分流使用噪声高的设备等;模板、脚手架在支设、拆除和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主体施工过程中,随着主体升高及时在脚手架四周设置密目网及隔音板等防噪声处理;各类搅拌机设置防噪棚,钢模板调平和清理采用调中机,严禁施工现场人工敲砸,造成大面积的四周回声噪音;木工棚及高噪音设备实行封闭式隔音处理;在人员管理方面,利用对讲机指挥塔吊运转,不使用口哨;现场施工人员不得大声喧哗、吵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