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建筑垃圾源头、运输、处置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强化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全面提升建筑垃圾“溯源强链”联合执法成效。现发布4起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1.梁山县某施工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2026年4月7日,梁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梁山县雪山峰路巡查,发现某施工工地正在使用栏板运输半挂车运输处置工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经现场调查,施工项目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将建筑垃圾违规运至梁山县馆驿镇进行处置。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梁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综合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工,到相关部门办理处置核准手续。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施工单位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运输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4月16日,施工单位、运输单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要求办理了相关核准手续,案件办结。
2.高新区个人擅自设立废弃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2026年1月16日,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柳行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郭某在高新区北二环北、杨家河堤西、郭厂村东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经现场勘验,受纳建筑垃圾占地面积(5*20)10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法队员向当事人郭某下达《综合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郭某某承认擅自设立废弃场受纳建筑垃圾,并对询问笔录签字认可。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当事人郭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郭某已将现场受纳建筑垃圾清理完毕,并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理完毕。
3.高新区秦某乱堆乱倒建筑垃圾案
2026年2月24日,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黄屯大队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秦某在大禹西路北侧、华能热电厂西北方、三仙庙村塌方坑内乱倒建筑垃圾,50余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秦某下达《综合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清理违规倾倒的建筑垃圾。并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向当事人秦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秦某某于2月25日将乱倒的建筑垃圾清理完毕;3月10日自觉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理完毕。
4.鱼台县个人乱倒建筑垃圾案
2026年3月16日,鱼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巡查至鱼台县滨湖街道湖凌六路看守所北路西100米时,发现乱堆、乱倒建筑垃圾1处,总体积2.1立方米。经走访询问及溯源排查,确认该建筑垃圾系兴达超市产生,由该门头商户樊某擅自运输并倾倒至此处。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樊某下达《综合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清理违规倾倒的建筑垃圾。并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樊某当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零伍元整的行政处罚。当日,樊某将乱堆乱倒建筑垃圾清理至盛欣分拣中心,并自觉缴纳罚款,案件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