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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集中整治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6-08-06 09:27 信息来源: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按照省、市建筑垃圾阶段性集中整治工作部署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从严从重从速查处一批典型案件。

1.济宁高新区赵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2026年6月14日,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柳行大队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赵某某在宁安大道东、郭厂村村东随意倾倒建筑垃圾4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赵某某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赵某于6月15日将乱倒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清理完毕,并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2.鱼台县济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

2026年6月30日,鱼台县综合执法局巡查发现在棠邑首府工地北15米处有堆放的建筑垃圾,经现场勘验长8.5米,宽5.4米,高0.4米,共计18.36立方米。经溯源调查,该处垃圾为济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鱼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鱼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济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案查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7月1日,济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现场随意堆放的建筑垃圾清运至盛欣分拣中心。7月17日,自觉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3.嘉祥县翟某乱倒建筑垃圾案

2026年5月18日9时,嘉祥县综合执法局渣土管理科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翟某驾驶鲁H48Q48货运车在嘉祥县嘉祥街道上王庄村乱倒建筑垃圾,经测量约20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翟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翟某于5月18日将乱倒的建筑垃圾清理完毕;5月26日自觉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结。

4.曲阜市某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案

2026年5月9日,曲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曲阜市职教中心项目工地内巡查发现,某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曲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曲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施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7月16日,施工单位已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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