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
通告....................................................................1
济宁市城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 3
《济宁市城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摘要..................... 6
非机动车违规停放处罚规定.................................................. 8
济宁市非机动车停车规范整治各部门工作职责..................... 9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济宁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打造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按照 《迎接省级卫生城市复审攻坚行动月活动实施方案》 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所有商铺一律店内经营,严禁在人行道摆放商品,严禁违法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或从事修理、清洗、维修、装饰等经营活动,严禁向街道两侧和雨水口乱倒垃圾、乱扔杂物、乱泼污水,所有流动摊贩一律进入专业市场或到指定场所经营。
二、城区各单位、经营门店、个体工商户要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全面清扫、清洗、清除各类垃圾和杂物,严禁在门前乱堆放建筑材料、杂物等,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三、主次干道两侧以及广场、公园、绿地、居民区等公共场所,一律禁止露天烧烤;有经营场所的烧烤业户严禁店外经营、占道经营,严禁噪音、烟尘扰民;严禁在公园、树下、路旁、墙角等部位随意大小便或攀折树木,践踏花草,破坏公用设施等。
四、未经批准,城区单位、居民不得私自搭建影响市容市貌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严禁临街搭建遮阳棚和太阳伞,悬挂晾晒衣物、被褥等物品。
五、城区农贸市场商品一律划行归市,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和良好规范经营秩序,严禁超门头经营、占道堆放物品;严禁在市场内及周边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贴乱挂、乱泼乱倒;市场内所售食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市场内及周边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存暴露垃圾,无污水漫溢。
六、依法取缔新塘子街旧家具市场,搬迁城区内解放路建材市场、小南门牛羊屠宰市场。
七、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居民禁养烈性犬、大型犬,经批准饲养的小型宠物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居民携犬外出时应遵守《济宁市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防止出现犬只扰民、犬只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
八、城区车辆一律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点)按划线区域规范停放,严禁占压主次干道、人行道、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违规停车。
九、城区所有建筑工地要规范管理、文明施工,按要求设置围挡,严禁车辆抛撒、车辆带泥上路等破坏环境的行为,维护城区道路整洁干净。
十、市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各区(管委会)、街道、社区要切实履行城市管理属地管理责任,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十一、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聚众闹事、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9 日
济宁市城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
一、城区内非机动车(自行车、踏板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必须在经批准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点)或者已划定的停车区域内规范停放。严禁在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上随意停放;严禁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公共场所周边已划定的停放区域以外的区域随意停放。在允许停放的路段和场所,所有停放的非机动车都必须依次、有序地在准停区内顺向整齐停放,车把朝向一致。
二、对“门前三包”责任区需要停放的非机动车,进行统一划线管理。非机动车停车人要严格按照规定,一律在划定区域内整齐、有序的进行停放。沿街单位要严格按照“门前三包”规定,严禁车辆在责任区范围内乱停乱放。对在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引导行为人按规定停放;对在责任区内不按规定停放的非机动车,有义务进行规整。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点)。凡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应经市城管执法局批准,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场地整洁卫生,环境良好,不影响交通;
( 二)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及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
( 三)设置存车标识牌、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划定存车标线;
( 四)有条件的,设置车辆停放架、遮雨棚房;
( 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服务和管理;
( 六)禁止设置有碍市容观瞻的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七)符合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其他条件。
四、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的设置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一)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并向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 二)接受城管执法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 三)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收费标准;
( 四)对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
( 五)管理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明显标志,对有人保管的停车点实行有偿收费,收费按市物价局确定的标准执行,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核定标准收取看车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给停车人出具收费凭证。
(六) 负责进出车辆查验、 登记, 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停车场(点)的车辆停放保持整齐有序,坚持分类停放,车头朝向一致;
( 七)发现长期停放无人认领的非机动车,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 八)保证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环境卫生和停车安全。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实行停车收费管理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因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的设置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遵守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停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
( 二)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内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非机动车,停车落锁;
( 三)不得损坏非机动车停车场设施、设备;
( 四) 在收费非机动车停车场内停车的, 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
( 五)不在明令禁止停放的地方停放非机动车。
六、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由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
七、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必要时可以拖移车辆及锁定车轮;对拒绝缴纳罚款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暂扣其停放车辆或移送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对无故拖延或拒不改正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济宁市城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摘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条 市规划局负责停车场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建委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公安交警支队依法参加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参加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负责人行道和公园、游乐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和违章停车的行政处罚工作。市工商局负责经营性停车场的登记管理工作。市物价局负责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管理工作。财政、税务、交通、消防、国土资源、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 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根据交通状况,市公安交警支队会同市规划局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市规划局在人行道外施划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
第二十二条 在临时泊位停车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规范停放。
第二十九条 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未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配建停车场的, 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罚, 市规划局责令其补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山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 按照停用、 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山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停车场的, 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违规停放处罚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按规定地点停放。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八十九条。
济宁市非机动车停车规范整治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参加停车场的规划、 建设,负责人行道和公园、游乐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和违章停车的行政处罚工作。
二、各区建立“属地管理、街居负责、部门协调、门前三包”的城市建设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全面承担本辖区内市管范围以外的全部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辖区非机动车规范停放管理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街居负责”的原则,负责辖区内道路、街巷、街头绿地公园、社区、住宅小区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四、沿街单位要严格按照“门前三包”规定,严禁车辆在责任区范围内乱停乱放。对在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引导行为人按规定停放;对在责任区内不按规定停放的非机动车,有义务进行规整。
五、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由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
六、公安、规划、建设、物价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构建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的协调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