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1
济宁市城区占道经营整治规范..................................3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摘要.............8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摘要..........................10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摘要...................................10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摘要.............................11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摘要....................12
济宁市城区占道经营规范整治各部门工作职责...........13
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市容环境卫生与环境保护评分表.....16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济宁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打造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 《迎接省级卫生城市复审攻坚行动月活动实施方案》 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所有商铺一律店内经营,严禁在人行道摆放商品,严禁违法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或从事修理、清洗、维修、装饰等经营活动,严禁向街道两侧和雨水口乱倒垃圾、乱扔杂物、乱泼污水,所有流动摊贩一律进入专业市场或到指定场所经营。
二、城区各单位、经营门店、个体工商户要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全面清扫、清洗、清除各类垃圾和杂物,严禁在门前乱堆放建筑材料、杂物等,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三、主次干道两侧以及广场、公园、绿地、居民区等公共场所,一律禁止露天烧烤;有经营场所的烧烤业户严禁店外经营、占道经营,严禁噪音、烟尘扰民;严禁在公园、树下、路旁、墙角等部位随意大小便或攀折树木,践踏花草,破坏公用设施等。
四、未经批准,城区单位、居民不得私自搭建影响市容市貌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严禁临街搭建遮阳棚和太阳伞,悬挂晾晒衣物、被褥等物品。
五、城区农贸市场商品一律划行归市,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和良好规范经营秩序,严禁超门头经营、占道堆放物品;严禁在市场内及周边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贴乱挂、乱泼乱倒;市场内所售食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市场内及周边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存暴露垃圾,无污水漫溢。
六、依法取缔新塘子街旧家具市场,搬迁城区内解放路建材市场、小南门牛羊屠宰市场。
七、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居民禁养烈性犬、大型犬,经批准饲养的小型宠物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居民携犬外出时应遵守《济宁市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防止出现犬只扰民、犬只
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
八、城区车辆一律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点)按划线区域规范停放,严禁占压主次干道、人行道、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违规停车。
九、城区所有建筑工地要规范管理、文明施工,按要求设置围挡,严禁车辆抛撒、车辆带泥上路等破坏环境的行为,维护城区道路整洁干净。
十、市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各区(管委会)、街道、社区要切实履行城市管理属地管理责任,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十一、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聚众闹事、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3 年 8 月 29 日
济宁市城区占道经营整治规范
一、店外经营整治规范(包含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小食品经营及加工、小理发美容店、小旅店、小浴室、小歌舞厅“五小行业”及店外从事加工、焊接、修理、洗车、装潢、宣传、销售等行为)
( 一 ) 所有商铺一律店内经营,严禁擅自扩大经营面积,占用其经营场所门、窗以外或附近的公共场所进行经营、展示商品、加工作业等行为;严禁占用人行道、城市道路及公共场
地堆放物料,摆放物品、炉灶等工具。
( 二 ) 严禁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严禁车辆乱停乱放。
( 三 ) 严格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门店外“三包”责任区内地面无烟蒂、瓜皮、油污、果壳、纸屑、积水、积雪、痰迹和包装废弃物等各种垃圾,门面、外墙整洁 , 自设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外观完好、整洁、美观,卫生工具摆放屋内;门头牌匾、 遮阳雨篷、 广告灯箱设置规范、 用字规范、 无缺损;门窗、招牌、橱窗、装璜、陈列样品、广告标志、雨篷、阳台等平整洁净、无积尘杂物,无乱涂乱贴、乱写乱画、乱拉乱挂、晾晒衣物或者吊挂杂物现象;建(构)筑物灯光和店面霓虹灯等各种光源设施完好;卷帘门样式、阳台封闭、空调器外机安装等符合规定;公共设施无污垢、破损,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密闭。
( 四 ) 严禁擅自占用或人为损害绿化带及其设施行为;树上无牵挂物、晾晒物;树穴、绿地内无垃圾和其他杂物;无依树搭棚、 践踏草坪行为 ; 无擅自占用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整治规范
(一)城区广场、 主次干道、 小街巷或其他公共场所, 医院、学校等重点部位周边严禁随意摆摊设点,严禁沿街叫卖。( 二 ) 小吃、小百货等流动摊点进入早点夜市规范经营;瓜果、干货类流动摊点进入临时疏导点经营;农副产品流动摊点进入农贸市场经营。
三、水果摊点设置管理规范
( 一 ) 城区所有水果经营摊点一律进点、进场、入室经营,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超门、窗及划线定位区域经营,不得占道摆放,严禁乱搭乱建棚屋等设施。
(二)水果摊点应统一货架、 垃圾容器、 遮阳棚 (伞) 等设施。季节性临时瓜果销售点应按照规定定点经营,瓜果摆放应集中在销售车辆上,同时应尽量保持销售车辆的整洁,配备废弃、变质水果收集容器和垃圾箱(桶),防止瓜壳果皮污染地面。
( 三 ) 水果摊点周边市容市貌整洁有序,做到定点定位、分类设置,规范经营。
( 四 ) 严格遵守市容市貌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四、城区早点、夜市设置管理规范
( 一 ) 城区主要道路严禁从事早点、夜市经营行为。次要道路及小街巷早点、夜市应严格按照管理标准规范经营。
( 二 ) 所有早点、夜市一律在指定区域经营。早点、夜市摊点群要在划定的区域内经营,每个摊位划定明确的界限,严禁擅自挪动地点,扩大占用范围。
( 三 ) 所有早点、夜市一律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营。早晚规定时间指:4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早市的收市时间为 8:00,夜市的上市时间为 18:00,收市时间为 23:00;10 月 1 日至
次年的 3 月 31 日,早市的收市时间为 8:00,夜市的上市时间为 17:00,收市时间为 22:00。
( 四 ) 所有早点、夜市一律按规定的标准经营。早点、夜市摊点要使用清洁能源,严禁使用高污染燃料(煤、油、木材等) 。 每个摊位占用面积适当, 允许摆放1个炉具, 1个配菜架,
用餐小方桌不得超过 4 张,泔水桶、垃圾桶至少各 1 只。收集的泔水、垃圾到指定地点倾倒,严禁随意倒入道路下水口、河道内或随意乱泼、乱倒。就近要有符合饮用水的水源。炉具及
配菜架底部用人造革铺地, 防止污染路面, 落地垃圾及时清除,炉具不得烘烤花草树木。严禁大声吆喝、猜拳行令、播放音响等噪声扰民行为,严禁随地大小便。
( 五 ) 早点、夜市经营户应保持周边环境整洁有序。摊点群实行卫生保洁,有偿服务。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清扫及时,污物清刷干净,垃圾污水到指定地点倾倒。
五、冷饮摊点设置管理规范
( 一 ) 按照总量控制、逐年递减、依法设置和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原则,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冷饮摊点。
( 二 ) 冷饮点经营业主要严格按照“四个一”标准(即一辆车、一把伞、一把椅子、一个垃圾桶)摆放摊点,禁止出现擅自移动摊点位置、占压盲道、影响交通现象。
(三)冷饮点严禁出现超范围经营和在摊点周边乱摆乱放、乱搭乱建、乱悬乱挂、乱贴乱画、乱泼乱倒行为。
( 四 ) 冷饮点业主要严格遵守门前三包责任制,全面负责冷饮点周边的环境卫生秩序。
( 五 ) 严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其它商品。
( 六 )违反上述规定的, 暂停办理年检审批或依法予以取缔。
六、露天烧烤摊点整治规范
( 一 ) 主次干道两侧以及广场、公园、绿地、居民区等公共场所,一律禁止露天烧烤。
( 二 ) 从事烧烤业户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对无营业执照在公共场所及道路两侧进行露天烧烤的一律取缔。
( 三 ) 持有营业执照从事烧烤的业户应规范经营:严禁店外经营、占道经营,不得在店外摆放烧烤炉具,不得占用道路、绿地摆放桌椅,室内要安装通风除烟设备,提倡使用无烟烧烤炉具;不得存在噪音、烟尘扰民,不得使用音响或者采用其它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不得乱泼乱倒、乱悬乱挂、乱搭乱建,不得影响交通、破坏绿化,应当配备必要的垃圾收集设施,指定专人负责保洁,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要劝导顾客文明就餐, 不得大声吆喝, 打架斗殴, 不得赤背光膀, 不得随地大小便。
( 四 ) 对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经营露天烧烤的,根据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
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
七、便民摊点疏导点设置管理规范
(一)申请进入临时疏导点经营人员限定为本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 失地农民、 残疾人和外来务工困难人员等困难群体,以及高校勤工俭学的学生。
( 二 ) 临时疏导点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经营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商品;
2、按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时间和项目规范经营;
3、严格执行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制度,保持经营场所的
干净整洁;
4、不得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入地管网、绿化等公用
设施;
5、不得擅自利用经营设施设置广告;
6、依法经营,服从管理,不得转让摊点经营权;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经营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上市、 收摊, 不得提前或推迟 ;在规定路段上经营,摊位不能超出人行道,摆在机动车道上,严禁擅自移动位置,占压盲道,影响交通,严禁超范围、扩大
面积经营。早晚规定时间指:4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早市的收市时间为 8:00,夜市的上市时间为 18:00,收市时间为 23:00;10 月 1 日至次年的 3 月 31 日,早市的收市时间为 8:
00,夜市的上市时间为 17:00,收市时间为 22:00。
( 四 ) 临时疏导点应做到规范有序,摆放整齐,不得乱摆乱放、乱搭乱建、乱捡乱挂、乱贴乱画,保持摊点整洁美观。
( 五 ) 经营者应保持摊位及周围整洁卫生,随收摊随清理,
做到摊撤地净、无油污、油渍和其他杂物。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摘要
第十三条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 阳台外、 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第十八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第二十六条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
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第二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三 )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二 )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
( 四 )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 九 ) 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 2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 十 ) 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 1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 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摘要
第二十条 严禁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 ) 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摘要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摘要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 ( 商品 ) 等财物,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摘要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它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 三 ) 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济宁市城区占道经营规范整治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济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占道经营的综合治理、规范管理和行政处罚。工商、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部门协调”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占道经营规范整治工作,构建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的协调联动机制。
二、各区要建立“属地管理、街居负责、部门协调、门前三包”的城市建设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全面承担本辖区内市管范围以外的全部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辖区占道经营规范管理及行政处罚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全市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对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经营者,暂扣该商户的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不具备相关经营条件的临街商户不得发放工商营业执照。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五、 城乡规划、 商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做好城区临时疏导点、便民服务点、农贸市场建设规划。
六、卫生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对从事食品经营的商户、摊点食品安全问题的查处,承担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七、公安机关应加强城区治安管理,对阻碍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者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八、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
( 一 ) 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二)街巷、 居民住宅区, 由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
( 三 )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
( 四 ) 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
( 五 ) 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
( 六 ) 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
( 七 ) 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责任区划定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市容环境卫生与环境保护评分表
分值:200分 | 得分 : |
检查项目及分值 | 评分内容 | 赋分区间 | 得分 |
1 | 公厕 (20分) | 公厕数量充足且免费开放,重点区域达到二类以上;卫生管理水平高,指示牌规范 | 15-20 | |
公厕数量基本满足需要,重点区域达到二类以上;卫生管理一般,指示牌规范 | 10-14 |
公厕数量较少,重点区域未达到二类标准;卫生管理较差,指示牌不够规范 | 5-9 |
公厕数量严重不足,重点区域半数以上未达到二类标准;设施有损坏,存在旱厕(高寒地区除外),卫生管理较差,指示牌不够规范 | 0-4 |
2 | 垃圾 中转站 (15分) | 设施规范,管理到位,做到日产日清,地面及门前无垃圾渗滤液,基本无苍蝇、无臭味 | 10-15 | |
设施规范,管理到位,做到日产日清,地面及门前有垃圾渗滤液,可见苍蝇、有臭味 | 5-9 |
设施不规范,存在露天地坑式中转站或多个垃圾桶占道摆放充当中转站。管理不到位,地面及门前有垃圾渗滤液,苍蝇较多、臭味较大 | 0-4 |
3 | 垃圾收集容器 (15分) | 垃圾箱、垃圾转运车等垃圾收集容器为密闭式,容器清洁,未见苍蝇,垃圾日产日清,清理及时 | 11-15 | |
部分没有密闭,容器基本清洁,可见少量苍蝇,部分容器有垃圾外溢,有燃烧垃圾现象或痕迹 | 6-10 |
没有密闭,容器不够清洁,苍蝇较多,多数容器有垃圾外溢或周边有渗滤液,有燃烧垃圾现象或痕迹 | 0-5 |
4 | 清扫保洁(20分) | 清扫保洁专业人员着装规范作业,门前三包制度落实,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未见扬尘作业 | 15-20 | |
清扫保洁专业人员着装,作业不够规范,门前三包制度不落实,或垃圾日产日清不及时,未见扬尘作业,路段有散在垃圾 | 8-14 |
清扫保洁人员,作业不规范,门前三包制度落实不够,或垃圾日产日清不及时,可见扬尘作业,路段有成堆垃圾 | 0-7 |
5 | 主次干道、背街小巷 (10分) | 路面平整,设施完好,基本无生活垃圾 | 6-10 | |
路面坑洼不平,设施损坏较多,有成堆生活垃圾 | 0-5 |
6 | 立面及牌 匾设置 (10分) | 城市立面及牌匾广告符合行业规范 | 5-10 | |
城市立面及牌匾广告很多不符合行业规范 | 0-5 |
7 | 绿化 (10分) | 绿地绿化整齐,养护良好,绿化带内基本无垃圾 | 6-10 | |
绿地绿化不够整齐,养护一般,绿化带内有垃圾 | 0-5 |
8 | 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扯乱挂、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现象(15分) | 得到有效整治 | 11-15 | |
一定程度存在 | 6-10 |
比较严重 | 0-5 |
9 | 照明 (5分) | 路灯亮化率较高 | 3-5 | |
路灯亮化率不高 | 0-2 |
10 | 公共水域与河渠 卫生 (15分) | 河道、湖泊等公共水体的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未见污水直排 | 11-15 | |
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坡岸可见生活或建筑垃圾,未见污水直排 | 5-10 |
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坡岸生活垃圾较多,可见污水直排 | 0-4 | |
11 | 铁路(公路)沿线卫生 (15分) | 良好 | 11-15 | |
一般 | 4-7 |
较差 | 0-3 |
12 | 店外经营、流动商贩管理 (15分) | 流动商贩规范管理,无直接加工入口食品的流动摊贩,未见店外经营 | 12-15 | |
流动商贩随意占道经营,存在少量直接加工入口食品的流动摊贩或店外经营 | 4-11 |
流动商贩随意占道经营,直接加工入口食品的流动摊贩或店外经营较多 | 0-3 |
13 | 早夜市 卫生 (15分) | 多数早夜市、便民服务点管理规范 | 10-15 | |
早夜市、便民服务点管理状况一般 | 4-9 |
早夜市、便民服务点管理混乱,现场无证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餐饮摊贩较多 | 0-3 |
14 | 建筑(待建、拆迁)工地卫生 (10分) | 工地围挡规范,出入口硬化并有清洗设施;无生活垃圾 | 8-10 | |
工地围挡规范,出入口未硬化,无清洗设施;有少量生活垃圾 | 4-7 |
工地无围挡,或不规范,出入口未硬化,无清洗设施;有较多生活垃圾 | 0-3 |
15 | 环保 (10分) | 没有商业、建筑工地噪声扰民,空气质量较好 | 8-10 | |
存在噪声污染但不严重,空气质量一般 | 4-7 |
噪声扰民严重,空气质量较差 | 0-3 |